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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來第一次,黎智英被香港法院判處有罪

大文新聞網 维港专线 2021-04-07

【4·2 維港專線】大公報記者 胡家俊 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人,被控於前年8月18日干犯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當中區諾軒和梁耀忠兩人早於受審前已認罪,其餘七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昨日於西九龍法院裁決。


法官指出,七名被告帶頭持巨型橫額遊行,顯然口稱的「流水式」疏散計劃只是幌子,裁定兩罪全部成立。


黎智英被控於前年8月18日干犯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昨日裁決罪成,還押至4月16日候判。


除了黎智英及另外兩人因另案正在還押或服刑,法官暫准其餘六名被告保釋至4月16日候判,但強調有機會判處監禁式刑罰。



「聲討政治黑暴黑手!」多名市民在裁決前分批在法院外示威,促請法庭重判以黎智英為首的一班被告。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而被還押的黎智英、本港資歷最深的資深大律師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大律師吳靄儀、律師何俊仁,以及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七名被告,昨日齊齊坐在犯人欄內聽取裁決。



經過20日審訊,判詞長達89頁,法官胡雅文表示,確認當日由維園至中環遮打道的集結屬於未經批准集結,「我肯定與疏散計劃完全無關」。


攜巨型橫額 帶領人群


據判詞指出,各被告在今次帶頭遊行擔當着象徵角色,遊行期間的口號「沒有一個字與疏散有關」,反而更像「集會號召」,遊行路線與警方反對的路線一致,絕非巧合。由於民陣事前已高調宣傳是次未經批准的遊行,警方亦公開反對,故各被告若辯稱不是明知而參與「肯定不可信」。



至於黎智英等人是否有份組織,法官指出他們縱然沒有站台發言,但他們攜同巨型橫額、帶領人群遊行的方向,「他們一起行動,罪責亦是一樣」。當中黎智英曾辯稱,他只是應邀「跟人行」,法官拒絕接納其辯解。最終法官亦駁回了辯方就罪行相關的違憲挑戰,裁定七名被告的組織及參與兩罪皆成立。


黎智英聞判神情木然,一度拉低口罩,用手抹鼻,被押入羈留室時脫下眼鏡,向親友揮手。七人中除了梁國雄,其餘六人在案發時皆沒有案底,「清白之身」因今次定罪而改寫。


控方曾向法庭申請撤銷各人的保釋,但法官決定除了黎智英、梁國雄、區諾軒三人另涉案件正在還押或服刑外,法官批准其餘六人暫時保釋以準備求情,但下令不得離港。法官強調暫准保釋,「不代表對判刑有任何指向性,仍有機會判處監禁式刑罰」。


法律界:定罪無關政治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大律師吳英鵬認為,本案定罪無關政治檢控。香港是法治之都,基本法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人都受法律約束。一群人士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違反法律,當然應該負上法律責任。倘若因為他們的政治上屬於民主派,或者因為他們的身份是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或者因為他們聲稱的高尚目的,而對他們進行「政治不檢控」,這才是對香港法治的踐踏。本案的檢控和定罪,都是香港現時行之有效的法律自然運行的結果,倘若被告認為定罪有錯,可以上訴,而不應作過多的政治渲染。

 

同類三案將開審 裁決具指標作用


連同前年8·18未經批准集結案,黎智英與另外十多名攬炒派,被控於前年8月至10月參與或組織共四次未經批准的遊行。其餘三宗案件分別已排期今年4月7日、5月17日及8月19日開審。


上述四宗案件早前審前提訊時,辯方已明言爭議點相似,包括會質疑條文本身違憲。當時處理的法官認為,為了對爭議點的裁決保持一致立場,特意安排四案由同一位法官審理。


8·18未經批准集結案率先開審,另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本案有較多的資深大律師在席,包括代表各被告的蔡維邦、戴啟思、駱應淦、潘熙等,甚至被告當中有在本港資歷最深的大狀李柱銘。法庭認為若以本案「打頭炮」,將會對其餘案件的爭議點更具參考價值。


至於另一宗24名攬炒派涉去年6月4日參與未經批准的維園集會,黎智英亦涉案。該案尚未排期審訊,暫定6月11日再提訊。


黎智英4·16判刑 國安案同日再訊


黎智英官司纏身,昨與同案被告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後,法官表示需時準備判決,押後至4月16日上午先聽取求情,並稱若情況許可,打算同日下午隨即判刑。而同日下午,黎智英另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亦會再訊。


黎智英涉及的國安案,被控於去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該案押後至4月16日再訊,是有待警方調查黎智英Twitter賬戶訊息、媒體訪問片段等資料。

  

根據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罪行重大者則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井水集|李柱銘罪成 「公會」無視?

  

文/龍眠山


西九龍法院就前年所謂「流水式」非法遊行案作出裁決,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七人罪成。李柱銘及吳靄儀是大律師,這是他們首次留下刑事案底。大律師知法犯法,性質更為嚴重,法庭如何判刑備受各界關注,而市民也想知道的另一個問題是:有案底者,還能繼續做大律師?


大律師社會地位高,在道德操守方面的要求當然也要高。若大律師涉刑事案,大律師公會應按照《法律執業者條例》規定作出跟進,包括研究是否交由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展開聆訊,由小組決定對當事人進行處分,包括譴責、罰款、暫時吊銷牌照,直至永久除牌。李柱銘及吳靄儀罪名成立,理應受罰,大律師公會必須依規辦事,清理門戶,以儆效尤。

  

但觀乎大律師公會過往的表現,沒有多少人相信公會能秉公辦事。在非法「佔中」案中,大律師陳淑莊被裁定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以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兩罪俱被裁定成立,判囚8個月,緩刑2年。輿論要求大律師公會採取行動,明正綱紀,然而大律師公會卻置若罔聞。陳淑莊在緩刑期間又違反「限聚令」,輿論再次呼籲大律師公會「執正來做」,結果依然不了了之。


大律師公會對自己人犯法百般包庇,所有條例形同虛設,誠信早已破產。更何況,李柱銘及吳靄儀的資格比陳淑莊更為深厚,在攬炒派中的地位更高,李柱銘更是位尊第一。亂港大狀群體一直被批為「近親繁殖」,不沾親必帶故,不是「師祖師叔」就是「徒子徒孫」,彷彿政治利益團體,包庇還來不及,又怎麼會依法辦事?試問,夏博義死抱英國反華政黨黨籍、將私利凌駕公眾利益之上,大律師公會敢處理嗎?


大狀政棍言必稱「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際上玩的是「法律面前有人更平等」。如此不公不正的大律師公會,不要也罷。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

大公報  胡家俊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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